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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张彬,成都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导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人承担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作为公司的法人,需要有一定的投资能力,同时也是需要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要知道现实生活中,各个行业的竞争激烈,随时都会出现各种风险,以此,作为一个公司法人要有随时面对风险的心理。那么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一、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风险仅限于出资范围内,也就是说出资10万元的股东,在出资以后,即使公司负债累累倒闭,也就是承担10万出资无法收回本金及收益的风险,其他经营风险是不承担的如果公司涉及刑事犯罪,只要股东没有参与刑事犯罪就不会受牵连。以上关于股份公司法人风险就为大家介绍到此。

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意味着需求增加了,对于抓住人们需求的企业来说,可以进一步的发展,相反,就会面临经营的危机,因此就需要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承担力较强的人来带领大家走出困境,一起解决面对的问题。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导读: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2、债的解除。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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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债都是具有期限性的,亦即债权债务最终都会因为某种事由或原因而消灭。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有很多,有些原因是人们普遍都很熟悉的,但也有人们不是很了解的类型。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债权债务消灭的相关知识。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债的终止,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是不同的。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它无须再履行或已无法再履行。而债的移转,它所变更的只是债权或债务的主体,原有债权和债务并没有消灭,它仍须履行,也可能履行。所以,债的移转所产生的后果并非债的消灭。

二、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1、债因清偿而消灭。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债的清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设立债的目的既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在实践中,清偿是债消灭最为主要的原因。

2、债因抵销而消灭。所谓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的关系的条件:①必须是对待债务。所谓对待债务,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亦即一方的义务。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所谓同一种类的给付,是指履行的内容是相同的。③同类的对待之债都已到履行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简言之,提存是指债务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将履行的标的提存于提存场所。

提存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但对于不适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经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将价款提存。不适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种:

①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

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规定:提存应于清偿地的提存所进行。如果清偿地没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审法院可应债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提存所,或选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债权人住所不明或无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否则提存不生效力。

债务人经合法手续办妥提存后,从提存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行终止,债务人已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标的物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所谓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债因免除而消灭。所谓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

我国法律认为,免除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我国,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公民之间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就一般合同之债而言,当事人的死亡或消灭,只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之债的消灭。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因此,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就随之而终止。

此外,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为不可能等等。

三、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债经一定程序消灭,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从而终止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债权,原债务人也不再负有法律义务。同时,债的关系消灭后,其债权担保以及其他从属权利,亦随之消灭。

此外,债消灭时,还应办理一切有关债消灭之后的手续。如果债的履行仅是一部分,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仅得请求将消灭事由记入字据。如果负债字据遗失或被盗,则返还或注销已不可能,债务人可以请求给出债务消灭的公证书,以证明债的关系已经消灭。

上面就是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相关知识。债权债务消灭之后债务人就不再承担相应的债务,相应的法律关系即告消灭。一般而言,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六种,但也会因为这六种之外的其他原因而消灭,例如合同解除等。如果关于这方面您还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您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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