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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 债之效力的扩张内容有哪些

 张彬,成都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过上述资料,我们知道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也需要看所转让的债权是否能生效,只要转让的债权符合要求债权转让协议自然也是有效的。以上资料为您带来,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其它的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债之效力的扩张内容有哪些

1、债权物权化

所谓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租赁合同的拘束。“买卖不破租赁”是针对罗马法上“买卖打破租赁”而出现的。

2、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之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有所主张,因此是典型的债的对外效力。

3、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和65条规定了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债权的不可侵性

债权的相对性意味着债权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效,因而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有任何之义务,所以债权不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行为。

所谓债权的不可侵性则是现代法律在特定情形下承认债权人可以向该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受有损害之第三人承担侵权行为。例如,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债权人均可依据“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规定向第三人主张侵权。

但是我国《合同法》则于此情形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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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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