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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外继承的程序是什么?涉外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我国不仅是在婚姻方面有关于涉外的情况,在继承方面同样也有涉外的情况。涉外继承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继承的关系中有一个或者是多个涉及国外的继承,简单的说就是有涉外因素的继承。那么,涉外继承的程序是什么?涉外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张彬,成都遗嘱继承律师,现执业于成都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处理过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从业以来,秉承“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执业理念,积极遵守律师执业操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对当事人做虚假承诺,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最大利益。

涉外继承的程序是什么?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涉外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一)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上面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张彬 ,承办婚姻家庭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来源: 成都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Tags: 涉外继承程序 涉外遗产继承


张彬——成都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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